首先,訴訟保全制度是臨時性司法強制措施,以保障訴訟當事人私法上的權利實現為目的。盡管訴訟產生了因申請而導致的損害,而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本身是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的行使,而且申請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做出的,難以判斷訴訟保全申請行為的違法性,不能直接認定是申請人的責任;若已確定申請人主觀有過錯,依據過錯責任原則,已說明其行為的違法性,可判定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另外,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但如何認定申請人屬于申請錯誤法律卻沒有明確的規定,不過根據目前的裁判實踐來看,是否認定申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還是堅持了侵權責任中的過錯責任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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