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們見得最多的還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勞動者是否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呢?
在生活中我們見得最多的還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勞動者是否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呢?其實是可以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而無須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換句話來說,這其實也是法律對于勞動者的一種保護。那么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般來說有以下兩種情形:
1、預告解除。所謂的預告解除,是指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勞動者無需說明任何法定事由,只需提前預先告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即便是超過了30日的期限,勞動者也依然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而用人單位在沒有特殊情況下也應當予以辦理。
2、無須預告的解除。正如其字面意思,無須預告的解除指的是勞動者不需提前預先告知用人單位,只要具備法律規定的正當理由,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如果因用人單位的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造成了損失,那么勞動者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并有權向相關部門追究用人單位的行政、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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