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累犯的構成條件如下:
1、前罪與后罪都必須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這是構成特殊累犯的實質條件;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嚴重程度不受限制,即使前后兩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處或者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也不影響特殊累犯的成立;
3、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時間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都構成相應的特殊累犯,即構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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