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我簽的試用期合同上寫的離職要提前一個月申請而不是三天?那我辭職應該提前幾天?提前三天就行了。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期間,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要求勞動者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是屬于無效條款,是與勞動法相抵觸的。接下來為您詳細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渡虾J衅髽I工資支付辦法》第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辦妥手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惫べY的具體支付時間可以依照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日執行,或者離職之日一次性結清。因此,試用期辭職無須提前30天,用人單位也不得因此克扣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希望以上回答對您的問題解決有所幫助。 該內容由 趙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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