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未成年人哪些情節從重處罰
以下七種情節從重量刑: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3.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5.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強奸、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
25.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3)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5)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強奸、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
26.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賣淫構成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強迫幼女賣淫、引誘幼女賣淫的,應當分別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賣淫等性侵害犯罪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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