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未進行初始登記的安置房不能過戶,只能簽訂買賣合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包括征收補償方案的擬定、公布和聽證會等程序,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需簽訂詳細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未進行初始登記的安置房能否過戶
安置房未進行初始登記,領取房產證的,安置房進行交易活動時,不能辦理過戶登記,只能簽訂買賣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一條【不動產登記申請資料】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五條【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區分】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是什么
1、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拆遷范圍后,通知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政府機關。
2、區、縣政府機關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控制居民常住戶口的遷入,停止辦理居民常住戶口分戶手續;房管部門和房屋經營單位停止辦理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予、分戶等手續;被拆遷單位停止建筑物、構作物的改建、擴建和裝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停止核發營業執照。
3、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5、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就拆遷事項的權利義務,如補償形式、金額、應安置人口、應安置面積、安置地點、層次、搬遷過渡形式、期限、違約責任等作明確規定。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未進行初始登記的安置房在進行交易活動時不能辦理過戶登記,只能簽訂買賣合同。此外,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包括規劃管理部門通知相關機關、停止辦理戶口遷入、停止辦理房屋買賣等手續,征收部門制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征求公眾意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等步驟。以上是對相關法律條款和辦法的簡要概述。如需進一步了解或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二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二百一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二百二十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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