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和法定繼承是遺產分配的基礎。遺囑規定了遺產的分配方式,而法定繼承確定了繼承人的順序。遺產的分配應當公平合理,特殊情況下可以考慮照顧特定繼承人。遺囑可能會失效,如未成年人立的遺囑、受脅迫或欺騙立的遺囑等。此外,遺產的處分可能導致遺囑部分或全部失效。繼承人若對遺囑的有效性有異議,需要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證據。
法律分析
首先,需要查看爺爺奶奶在生前是否立下遺囑,如果已經立下遺囑,那么遺囑中的規定就成為準繩。然后,根據民法典關于繼承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和父母。因此,奶奶的房產,如果爺爺和奶奶有子女,那么他們有繼承權;如果奶奶的父母仍然健在,那么他們也有繼承權。如果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不在,那么遺產將由第二順位的繼承人繼承。
一、遺產繼承數額怎么確定
首先要看有沒有遺囑,有的話,要按照遺囑來進行分配;如果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
1、同一水平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對有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不列入繼承順序。
二、遺囑繼承什么情況下會失效
1、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會導致遺囑中對遺贈扶養協議中已處分財產的處分失效,但并不影響對遺贈扶養協議中未處分財產的處分效力。
2、不滿十六周歲的兒童、精神病患者、已滿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同時,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無行為能力、后來有了行為能力,所立遺囑仍然無效;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效力。
3、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固然無效,但實踐中較難證明,尤其是立遺囑人已經去世的情況下,他人若想通過訴訟認定遺囑無效,必須要有足夠的、符合法律形式要求的證據證明。
4、遺囑人生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導致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的,遺囑被視為撤銷或部分撤銷,不發生法律效力。
5、遺囑人對不屬于自己財產的處分也導致遺囑無效。實踐中經常發生夫妻雙方一方死亡,另一方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另一方的遺產,導致處分該遺產的遺囑或遺囑中的部分內容無效。
結語
通過遺囑的存在與否以及法定繼承的規定,可以確定遺產的繼承人。在繼承過程中,遺產的分配應遵循公平原則,特殊情況下需予以照顧。遺囑的有效性受多種因素影響,如遺贈扶養協議、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等。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但證明其無效性較為困難。對于遺囑人生前的財產處分,如導致財產滅失或處分非自己財產,均可能導致遺囑無效。因此,在繼承過程中,需謹慎處理遺產問題,以確保遺囑的有效性和公正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章 繼承 第三十一條 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章 繼承 第三十三條 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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