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租賃糾紛的管轄權一般確定為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還可以自行協議約定管轄法院,在發生房屋租賃糾紛時根據其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法院提起訴訟。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方式有什么?
1、針對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管轄方式,一個可以以不動產糾紛的專屬管轄來解決,還有一個可以是以合同糾紛的特別地域管轄的方式;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而房屋租賃合同管轄糾紛方式有不動產糾紛的專屬管轄和合同糾紛的特別地域管轄。
2、房屋租賃糾紛的類型
(1)租金支付糾紛。
這是房地產租賃中最為常見的糾紛。出現租金支付糾紛后大致會出現三種處理方法:
租賃雙方協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時付清租金,要么房東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賃合同的其他方面。
比前一種情況更進一步,在解決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時,租賃雙方還就由此產生的違約責任問題,在分清責任的前提下一并解決,并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解除租賃合同。這主要是租賃雙方失去繼續履行合同的基礎,或由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訴從而終止租賃關系。
(2)損害賠償糾紛
房地產租賃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同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主要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常見的有房屋損壞賠償、人身或財物損害賠償、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權益賠償等。從司法實踐看,目前頗有爭議的是租賃關系結束后,房客對房屋所作的裝修如何賠償。
(3)其他方面的糾紛。
房地產租賃除前述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糾紛外,還有諸如房地產租賃期間出售的優先權糾紛、轉租糾紛、變更房屋用途糾紛以及租賃合同未經登記致使承租人不能對抗第三人的糾紛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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