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兒童遺棄罪的規定為,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兒童遺棄的罪一般情況下是指對于年幼或者是患病的孩子拒絕了進行撫養,情節相對也比較惡劣,那具有撫養義務的人通常就構成了該罪名,會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如果只是簡單對兒童出于教育的一些目的進行的恐嚇,像采用餓肚子的一種方法,一般是情節并不算惡劣也夠不成犯罪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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