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無效并不等同于感情確已破裂,不能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感情確已破裂是離婚的實體性規定,而調解無效是程序性規定。調解無效只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但并非所有調解無效的案件都代表感情確已破裂。在審判實踐中,不應將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也不應簡單地將其作為感情確已破裂的標志。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僅是感情確已破裂。
法律分析
無性婚姻,屬于法律規定的感情破裂的一種,可以以感情破裂提出離婚。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著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著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志。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結語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無性婚姻可以以感情破裂為理由提出離婚。調解無效并不等同于感情確已破裂,不能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在審判實踐中,應當將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區分開來。夫妻雙方自愿離婚應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辦理離婚登記;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通過調解或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同時,根據具體情形,重婚、家庭暴力、惡習等也可導致離婚。失蹤宣告或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一年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也應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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