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兒童不一定構成犯罪。關鍵是看行為人在什么條件下遺棄。只有綜合考慮情節和環境,才能準確評價刑法。
1、拒絕扶養幼兒或者生病兒童,情節惡劣的,有扶養義務的人構成遺棄罪。但是,如果只是為了教育的目的恐嚇這些孩子,采取饑餓的方式,就不能認為是拒絕贍養,也不能認為情節不好,一般不應該認定為犯罪。
2、以不養育兒童為目的,將兒童遺棄在繁忙的街區或婦幼保健院門口,一般可視為遺棄罪。
3、如果孩子被遺棄在荒蕪的地方,或者在普通人無法救援和發現的郊區,導致孩子因無人發現而死亡或重傷,不應構成遺棄罪,而應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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