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涉密人員應遵守10條保密守則。
(一)不該說的秘密,絕對不說(二)不該問的秘密,絕對不問(三)不該看的秘密,絕對不看(四)不該記錄的秘密,絕對不記錄(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秘密(六)不在私人通訊中涉及秘密(七)不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秘密(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資料(九)不在普通電話、明碼電報、普通郵局傳達秘密事項(十)不攜帶秘密材料游覽、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三百九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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