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就可以申請解封:
第一,訴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關系人在15日內未起訴的;
第二,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
第三,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
第四,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申請復議意見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的;
第五,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財產保全已沒有存在意義的。
受訴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發現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措施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立即糾正。因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由申請人予以賠償;因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錯誤造成損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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