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什么時候批捕
逮捕是由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的,檢察機關批準后,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措施,然后將嫌疑人送到看守所羈押。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條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第九條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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