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雇主應向勞動者支付十一個月的每月雙倍工資,并被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和第八十二條。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在一年以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可以要求單位從不簽約的第二個月起,向本人支付十一個月的每月雙倍工資,且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拓展延伸
公司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我工作13個月了,我是否有權要求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雇主與員工之間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公司未與您簽訂勞動合同,您有權要求經濟補償。根據具體情況,您可以向公司提出賠償要求,要求公司支付您在工作期間的工資、加班費、年假工資等相關經濟權益。您可以咨詢勞動仲裁機構或律師,以了解您的具體權益和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建議您盡快與公司溝通,并保留相關證據,以便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和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在一年以上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賠償。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十一個月的每月雙倍工資,并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應支付勞動者每月雙倍工資。建議您咨詢勞動仲裁機構或律師,以了解具體的賠償要求和維護自身權益的方法。及時與公司溝通并保留相關證據是維權的關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三條 【工會在勞動合同解除中的監督作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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