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一方當事人死亡后,其訴訟權利能力自然終止,只有死亡當事人的繼承人參加訴訟,訴訟程序才能繼續進行。但確定繼承人有時很復雜,甚至會發生爭議,如果確定繼承人需要一定時間,應當中止訴訟。如果繼承人能即時參加訴訟,承擔訴訟權利義務,可以不中止訴訟。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當事人無訴訟行為能力就不能親自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精神失常,不能正確表達意志,就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如果法定代理人的確定需要一定時間,不能立即參加訴訟,應當中止訴訟。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一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合并、撤銷、解散等原因終止,要求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承擔訴訟,承受人沒有確定前,應當中止訴訟。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或者其他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重病、工傷、交通事故等)發生,不能參加訴訟的,應當中止訴訟。如果不可抗拒的事由,不是眾所周知的事實,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證明。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審判實踐中,有的民事案件非常復雜,案件之間的法律關系或者法律事實互相有牽連,一個案件的事實認定或者法律適用,要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如果不等另一案審結而急于裁判,可能出現案件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出現相互矛盾的判決的情況,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徹底解決糾紛,有損于法律的嚴肅性。因此,遇到這種情況,應當中止訴訟。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還可能有其他需要中止訴訟的情況。比如,當事人參軍或者調動工作后,還不知道其新的住所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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