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主要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員對未成年人以打罵、凍餓、關禁閉、捆綁、有病不醫、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污辱人格、歧視等暴力手段,從肉體及精神上對未成年人進行摧殘迫害的行為。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若經常地、連續地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且情節惡劣的,便構成我國《刑法》第260條規定的虐待罪,依法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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