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事拘留最長時間是三十七天,但經批捕后逮捕,則可繼續羈押,一般偵查期限是兩個月,但經批準后可延長。偵查終結后移送審查起訴時間是可達一個半月,期間還可退查兩次,每次補充偵查時間是一個月,羈押三個月后未開庭,是正常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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