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國家專政機關,是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條款,經過一定嚴格的程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專政機關??词厮淌戮辛魰r間最長37天。到期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無罪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這三種方法對待關押人員。刑事拘留人必須使用戒具押送至看守所。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沒有處罰權力;檢察機關有相等的公安機關權力,一般嫌疑人都要被起訴,接受法院審判。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逮捕的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做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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