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況下可以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拘留民事訴訟?
以下情況下可以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等?!缎淌略V訟法》第八十二條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民事訴訟中什么情況下可以被拘留?
以下情況下可以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等?!缎淌略V訟法》第八十二條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什么情況下,行政強制執行將被終止?
以下情形下,應當終止強制執行:1.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2.第三人確有理由的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3.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4.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的情形法律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什么樣的情況下打架拘留15天,還處罰50
行政拘留,賣淫嫖娼、打架斗毆、擾亂秩序、偷竊財物都有可能。行政拘留通常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法,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才會出現拘留。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什么情況下,行政強制執行將被終止
在下列條件下,行政強制執行要中止執行:當事人履行確有困難或暫無履行能力的;第三人確有理由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以及其他條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執行:(一)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三)執行標的滅失的;(四)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五)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該內容由 馮瑩瑩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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