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緩。死緩犯限制減刑的情況:如果限制減刑,不少于二十五年,有重大立功等情形的,不少于二十年。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的規定: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后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后被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說,無論如何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都要服滿至少二十年的徒刑。不限制的情況:如果死緩犯不屬于限制減刑最低17年出來(15年2年考驗期);《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2號,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條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2、無期:無期徒刑沒有被限制減刑的情況,根據修正案八: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也就說只有死緩才有。無期的最低服刑期限是10年?!缎谭ā?p>第七十八條: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3、有期:刑法第45條規定,除本法第50條、第69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一,根據刑法第50條及刑法修正案
(八)第4條的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服刑人員
第二,根據刑法修正案
(八)第69條的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皵底镏杏信刑幐郊有痰?,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币簿褪钦f,有期最低判6個月,一罪最高15年,數罪并罰最多25年,有期徒刑最短的服刑年限是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另外,需要對樓主說明的是,以前是對減刑后最短刑期的描述,最長的那就是一天不減的情況。死緩和無期理論上可以坐牢坐到死,有期最短判刑6個月,一般是沒有機會減刑的。那就是六個月。您的及時采納是我們及時、全面、認真回答的最大動力。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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