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請后多久能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房屋保全申請的,一般在七個工作日人作出裁決,決定是否解除保全措施,而房屋查封的期限不能超過2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六條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二、訴訟保全的方式
申請訴訟保全的當事人一般采用書面方式提交申請書。但特殊情況如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附卷,并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當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種措施必須在申請書中說明,須肯定、具體,不能含糊其詞。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訴前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起訴以前,訴訟程序尚未開始;訴訟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訴訟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執行前,執行開始后不能申請訴訟保全。
執行前保全時間是在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狀況,不申請保全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5日內不申請執行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六條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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