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辭職提前三天提出申請即可。用人單位存在規章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通知,并且有權請求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薪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與用人單位約定試用期的注意事項有:
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于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第一款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章,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章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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