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在職權上的關系是: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擁有的全部職權,但股東大會分離或由股東大會授予的決策、管理權。董事會所作的決議必須符合 股東大會決議 ,如有沖突,要以股東大會決議為準;股東大會可以否決董事會決議,直至改組、解散董事會。董事會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選舉產生,按照《 公司法 》和《 公司章程 》行使董事會權力,執行股東大會決議,是股東大會 代理 機構,代表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行使公司管理權限。董事會的類型NACD(全美董事聯合會咨詢委員會)將公司治理的目標定義如下:公司治理要確保公司的長期戰略目標和計劃被確立,以及為實現這些目標而建立適當的管理結構(組織、系統、人員),同時要確保這些管理結構有效運作以保持公司的完整、聲譽,以及它的各個組成部分負責任。NACD的這個定義實際上是將公司的董事會看作治理結構的核心,針對不同類型的董事會功能而言的。NACD根據功能將董事會分成四種類型:(1)底限董事會:僅僅為了滿足法律上的程序要求而存在。(2)形式董事會:僅具有象征性或名義上的作用,是比較典型的橡皮圖章機構。(3)監督董事會:檢查計劃、政策、戰略的制訂、執行情況,評價經理人員的業績。(4)決策董事會:參與公司戰略目標、計劃的制訂,并在授權經理人員實施公司戰略的時候按照自身的偏好進行干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