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p>(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罪犯正在懷孕。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刑法》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一、孕婦犯刑事案件怎么判
可以取保候審,應該逮捕的可以監視居住,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監外執行。因為出于人道主義的原則所以大多都會從寬處罰。
孕婦的特別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對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應該注意兩點:一是可以取保候審,不是應當取保候審;二是對孕期嫌疑人取保候審有前提,即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而現在的問題是,一些孕期婦女在被取保候審之后,繼續瘋狂犯罪,所以對她們不應該適用取保候審。
在這一點來看,是可以讓孕婦入獄的,但是由于我國的執行制度并不完善,導致了執行難的問題,使得一些孕婦仍舊不用入獄!
二、為什么孕婦不適用死刑
這一規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義考慮,未出生的胎兒是無辜的,不能因其母親犯罪而剝奪其出生的權利。所謂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也包括審判前在羈押受審時已是懷孕的婦女。因此,對于犯罪的懷孕婦女,在她被羈押或者受審期間,無論其懷孕是否屬于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后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仍應視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能適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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