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同時還可以申請先予執行。
1、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2)、追索勞動報酬的;法院強制執行范圍,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工作和學習所必須的費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基于撫養關系、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基于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而產生的給付請求權;金融機構交存在人民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及其營業場所、使用中的運鈔車;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為完成公益事業所必須的房屋、器械、設備及其他物品;國家機關的財政性資金及履行職務不可缺少的財物,法院不能執行。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6)、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7)、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2、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2)、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3、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歸責原則是處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基本準則。在審判實踐中非常重要,歸責原則主要包括:
(1)、過錯責任原則;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3)、無過失責任原則;
(4)、公平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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