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8日,在一家證券公司上班的李女士帶著6歲的兒子與同事吳女士一起逛商場,吳女士因為沒有帶包,就把自己的錢夾放在了李女士的挎包里。吳女士挑好衣服后,準備付錢,卻發現裝在李女士包里的錢夾不翼而飛。李女士說,自己并沒有拉開挎包拿東西,錢夾不可能掉出來。這時李女士的兒子說,是他在媽媽試鞋的時候,把包拉開拿東西,后來又拉上了,但李女士一點兒都不知道,吳女士也沒看見。想來想去,她們意識到錢夾被小偷偷走了,除了錢夾本身價值2000多元外,里面還有400多元現金。
吳女士表示,錢夾放在了李女士的包里,李女士就負有保管錢夾的責任,錢夾丟了,她應承擔保管不力的責任。李女士則認為自己并沒有主動要求吳女士把錢夾放到挎包里,而且錢夾是被小偷偷走的,這種事防不勝防,這個罪過應該算在小偷頭上,自己不應擔責。于是,吳女士把李女士告上法庭。
【法律解答】
城關法院審理認為,吳女士把錢夾放在李女士的挎包里,二人就已經形成了無償保管合同關系。李女士兒子曾經拉開過挎包,但李女士卻絲毫不知,這說明她并沒有盡到保管人的注意義務,具有重大過失,因此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李女士依法賠償吳女士400元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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