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根據不同情形而定。無過失性辭退需支付按年限每滿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違法辭退需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作為賠償金;過失性辭退只需一次性支付工資,無需額外經濟補償或賠償金。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47、48條。
法律分析
單位辭退員工,分以下情形補償:
1、屬于無過失性辭退的,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屬于違法辭退的,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按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3、屬于過失性辭退的,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后,用人單位不需要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法律依據
#第四章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章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六、四十七和四十八條的規定,單位辭退員工需根據不同情形進行補償。對于無過失性辭退的員工,應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對于違法辭退的員工,用人單位應支付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對于過失性辭退的員工,在一次性付清工資后,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經濟補償的標準,并以勞動者過去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基準。
法律依據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的決議:第四章 勞動管理 第二十條 特區企業雇用的職工,由該企業按其經營的要求進行管理,必要時可以解雇,其手續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辦理。
特區企業職工可按照勞動合同規定,向企業提請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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