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機構的義務:1.提供房源和咨詢服務 2.保障服務不會讓購房者損失 3.提供真實合法的信息,承擔因出賣人信息有誤或欺詐內容造成的損失。購房者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
義務:
1、為購房者提供房源,并就購買二手現房提供相應的咨詢服務。
2、保障提供的服務,不會給購房者帶來損失。若中介機構職員的過錯給承租人或購房者造成了損失,購房者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擔責任。
3、提供真實合法的信息。中介機構保證已經核實提供給購房者的房屋資料,并滿足購房者的特別要求。但如果因出售人提供的信息有誤或者有欺詐內容,中介機構應當承擔損失并先行向承租人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該內容由 馬陽陽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