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78條第1款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睋?,所謂減刑,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減刑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把原判較重的刑種減輕為較輕的刑種;二是把原判較長的刑期減輕為較短的刑期。
根據第78條的規定,減刑可分為應當減刑與可以減刑兩種。應當減刑與可以減刑的對象條件和限度條件相同,但實質條件有所不同。那么具體怎樣才能適用減刑呢?
1、對象條件
依刑法第78條之規定,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實質條件
受刑人在刑罰執行期間必須具有法定的事由或者法律事實才能減刑。我國刑法對減刑規定了明確的法定事由或者法律事實,即“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只有具有上述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才可以減刑。此外,刑法還規定如果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3、限度條件
減刑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以后,應當實際執行的最低刑期。刑法修正案
(八)對減刑的限度條件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第78條規定: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其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對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緩刑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其實對罪犯來講也是很有利的,一旦獲得了減刑機會那肯定是會少坐一段時間的牢,而根據法律的規定每次減刑是不能超過一年的,不過要是有重大立功的話,那減刑可能是2-3年。當然,罪犯要想被減刑,自然首先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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