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一定條件是可以的。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要求返還彩禮的,法院會考慮雙方是否同居以及同居時間的長短,來綜合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如果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已經共同生活一段時間了,婚前給付彩禮并沒有導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難的,是不能要求返還彩禮的。
一、結婚一年離婚是否退三金
結婚一年離婚是否退三金,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三金作為彩禮給女方,一般不用退。但是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應該支持:
1、雙方沒辦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沒有一起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如果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已經共同生活一段時間了,婚前給付彩禮并沒有導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難的,是不能要求返還彩禮的。如果要求返還彩禮的一方對婚約的破裂存在過錯,而另一方并無任何過錯,即使請求方存在生活困難,也不應再支持其返還彩禮的請求。具體如何返還,以及彩禮返還比例雙方可以先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訴,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二、發生彩禮返還糾紛怎么辦,如何確定返還彩禮的數額
發生彩禮糾紛的解決方式如下:
1、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愿。
彩禮返還數額確定標準如下: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三、結婚沒共同生活的可以要回彩禮嗎
(一)按照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果說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后又沒有共同生活,那么,在請求離婚時要求返還彩禮的會得到法院的支持。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風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向法院起訴返還的會得到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是,在彩禮應返還多少,目前尚沒有明確法律條文進行詳細規定。但可以肯定地是,在實踐中一般是根據雙方婚姻維持時間長短,還有雙方的過錯確定。
(二)如果說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有一起共同生活過的,彩禮返還情況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1、數額較小的,一般不會返還;
2、戀愛中純粹自愿贈與的禮物,一般可以返還;
3、返還時也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4、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已經同居生活,彩禮已經轉化成共同財產的,或者已經轉化成嫁妝的,一般不予返還;
5、雙方共同生活時間很短(一般一年以內),給付彩禮導致一方生活困難,可以要求返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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