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解除財產保全措施的,并不一定要原告提出申請,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條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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