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對被逮捕的人,發現不應當逮捕的,處理方式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釋放通知書,送看守所和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词厮鶓{釋放通知書立即釋放被逮捕人,并發給釋放證明書。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四條
對被逮捕的人,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逮捕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釋放通知書,送看守所和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词厮鶓{釋放通知書立即釋放被逮捕人,并發給釋放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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