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轉化條件是:
1、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的犯罪行為;
2、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3、行為人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一、對于攜帶兇器搶奪的行為如何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行為人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搶奪,但有證據證明該器械確實不是為了實施犯罪準備的,不以搶劫罪定罪;行為人將隨身攜帶兇器有意加以顯示、能為被害人察覺到的,直接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行為人攜帶兇器搶奪后,在逃跑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搶劫罪10次金額5000元以上怎么判刑
行為人犯搶奪罪,金額在4000以下,并且情節不嚴重的,一般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但如果導致了特別嚴重的后果的,最高可判處犯罪人無期徒刑。行為人在搶奪后,為了抗拒抓捕、毀滅罪證、窩藏贓物而使用暴力的,則轉化為搶劫罪。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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