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在羈押期限內作出的時效是多久?
羈押期限為十四日。這十四日包括: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為七日。但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規定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羈押期限為十七日。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理。
二、對嫌疑人羈押的期限是多久?
羈押期限是對待偵査、起訴、審判的人犯關押的法定時限。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人在偵査中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和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在上述期限不能辦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經延長仍不能終結的,由最高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理。人民檢察院審査起訴階段被告人羈押期限為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需要補充偵査的,補充偵査不得超過一個月。人民法院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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