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服刑人員涉其他案件處理方法需要根據實際案件情形來定:1,刑事判決生效后,發現判刑前還有其他犯罪的,應當重新對其罪行重新量刑,將漏罪的量刑與原罪行合并重新計算,然后扣除已經服刑的期限,是先并后減;2、在判決生效后又犯新的罪行的,則應當單獨對其新的犯罪行為進行審理,如果前判決未執行完畢,則先由前判決扣除已經執行的刑期,剩余刑期和新犯罪的刑期合并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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