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起訴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因此,犯罪行為地、犯罪結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可以依法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審理。
一、異地詐騙罪的管轄權
異地詐騙罪的管轄權由詐騙行為地法院、犯罪嫌疑人實際取得財產的結果發生地法院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法院享有。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盜竊案件的立案管轄權
盜竊案件管轄權以犯罪地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來劃分。重大案件由公安部督辦的則全國公檢法司都有管轄責任。下面是說的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的審判管轄基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刑事案件地域管轄的原則是
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我國刑事訴訟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是“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具體而言,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即對于刑事案件,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但是兩者在地區管轄中的地位并不是并列的,而是以犯罪地作為確定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被告人居住地作為確定地域管轄的輔助性原則。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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