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由原審地人民法院管轄;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罪犯在脫逃期間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在犯罪地抓獲罪犯并發現其在脫逃期間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定表明,在我國,確定刑事案件地區管轄的原則有兩個:即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但兩者在地區管轄中的地位并不是并列的,而是以犯罪地作為確定地區管轄的基本原則,被告人居住地作為確定地區管轄的輔助性原則。
二、確定犯罪發生地法院有管轄權的理由有哪些?
1、犯罪地一般是罪證最集中存在的地方,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便于及時地、全面地收集和審查核實證據,有利于迅速查明案情;
2、犯罪地是當事人、證人所在的地方,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便于他們就近參加訴訟活動,有利于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3、案件既然在犯罪地發生,當地群眾自然關心案件的處理,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更能有效地發揮審判的法制教育作用,而且也有利于群眾對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
4、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便于人民法院系統地掌握和研究當地刑事案件發生的情況和規律,及時提出防范的建議,加強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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