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債的成立要件: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的標的是可分的;其給付是基于同一原因;并且當事人是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或者負擔債務的。
一、留置權成立的條件是什么
留置權的成立又稱為留置權的發生,是指債權人對其占有的債務人的財產,因為具備法定事由而產生的留置該財產并對抗債務人的給付請求的效力。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留置權的成立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雙方必須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留置權是擔保物權,擔保物權存在的意義在于擔保債務的履行,保證債權人實現其債權,因此,留置權以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只有債權合法有效存在,才存在債權人行使留置權的問題。
(二)債權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留置權為基于動產占有而發生的法定擔保物權,債權人因為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始得發生留置權。而且,債權人只有按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動產的,才可以成立留置權;若債權人非以債權成立之合同為基礎占有債務人動產,不得成立留置權,即債權人因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或者侵權行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的,不得發生留置權。
(三)債權和債權人占有財產之間存在牽連關系,即債權和標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關系而發生。正是由于債權和占有取得基于同一合同關系,留置權成為了純粹擔保合同之債得以履行的手段。
(四)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留置權制度的目的在于維護當事人之間的交易公平,擔保債權受償。因此,只有在債權清償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留置權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權。
二、債權人撤銷權案件的行使條件
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可分為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并且依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是否有償而有所不同。
1、客觀要件
撤銷權成立的客觀要件為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該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1)債務人須于債權成立后實施行為。債務人的行為是合同行為還是單方法律行為,是有償還是無償,在所不問。但事實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不在此列。因為事實行為無從撤銷,無效民事行為無須撤銷。其他的行為,諸如訴訟上的和解等凡屬于處分債務人財產的行為又是可撤銷的,皆屬之。
(2)債務人的行為須為使其財產減少的財產行為。債務人所為的不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或者雖以財產為標的,但不為使其財產減少的行為(如放棄受遺贈),不得撤銷。
(3)須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所謂有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為足以減少其一般財產而使債權不能完全受清償。若債務人為其行為雖使其財產減少但仍不影響其對債權的清償時,債權人自不能干涉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的行為是否害及債權,應從兩方面考察。一方面債務人因其行為而使其無資力清償債權。何為債務人無資力,各國法上有不同規定,瑞士以債務超過為要件,而德國以支付不能為要件。一般說來,于債務人為行為時,債務人的其他資產不足以滿足一般債權人的要求,即為無資力。債務人有無資力應以客觀上存在不能支付的事實為標準,而不能以債權人的主觀認識為標準。另一方面,債權人的債權因債務人的行為不能受完全清償。但債權人的債權附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只能于擔保物的價值不足清償的債權數額限度內行使撤銷權。若擔保物的價值足以擔保債權的受償,債務人的行為不害及債權,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2、主觀要件
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對于撤銷權的主觀要件,依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是有償或無償而有所不同。若為有償行為,則須債務人為惡意,債權人的撤銷權才成立,受益人為惡意時,債權人才得行使撤銷權。而對于無償行為,則不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惡意為要件。因債務人無資力而為無償行為,其有害債權,至為明顯,況且無償行為的撤銷,僅使受益人失去無償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損害,法律理應先考慮保護債權受危害的債權人利益而不應先保護無償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債務人有無惡意,一般應實行推定原則,即只要債務人實施行為而使其無資力,就推定為有惡意。至于受益人的惡意,則應由債權人證明。受益人的惡意以其知道其所為有償行為會害及債權為已足,而不須對債務人有害及債權的串通。
三、不真正連帶之債與連帶之債的區別?
連帶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外享有連帶債權或負有連帶債務的債。不真正連帶之債,是指數個債務人基于不同的債之發生原因,對于同一個債權人,所承擔的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如其中之一債務人完全履行其債務,其他債務人的債務即因為債權人債權之實現而歸于消滅的法律關系。
連帶之債的各個債務,具有共同的目的,即各個債務人依其意思或者法律的規定,為確保債權人債權之實現而互相結合,其中各個債務均是達此共同目的的手段。因此,連帶之債的各個債務人,具有主觀上的關聯。這主要是由連帶之債中的各個債務在多數的情況下具有共同的發生原因所決定的。而不真正連帶之債的各個債務,則沒有共同的目的,各個債務人基于各自的債之發生原因而分別地、獨自地承擔債務,只是因為這些債務指向了債權人的同一法益而偶然地、客觀地發生了竟合,但債務人之間并沒有確保債權人債權實現這一共同目的,并沒有主觀上的關聯,故稱之為“不真正連帶之債”。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