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根據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我國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主要采用撫慰性賠償標準與補償性賠償標準相結合的模式。其中撫慰性賠償標準主要體現在侵犯人身自由權和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產等方面的賠償;補償性賠償標準主要體現在侵犯生命健康權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康復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方面的賠償,以及侵犯財產權的罰金、沒收財產等方面的賠償。目前的賠償標準主要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活和生存需要,彌補其直接損失為限,使受害人受到的損害能夠得到適當的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二)項、第十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天的賠償金應按照國家上年度的職工日平均工資來進行計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應該按照下列規定來進行計算:
1、對公民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相應的醫療費,賠償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收入每日的賠償金需按國家上年度的職工日平均工資來進行計算;
2、對公民造成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相應醫療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需根據喪失勞動力程度來進一步確定,對公民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需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支付相應生活費;
3、對公民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相應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還需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費;
4、上述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需參考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來進行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應付到十八周歲為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應付到死亡為止。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下列第(三)、(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5條的規定,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有: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國家對賠償金額的計算有很多方面的考量,具體計算原則有詳細規定。比如對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應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的平均工資進行計算等。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幫助到您,如果您還有什么疑問,歡迎您隨時咨詢律聊網的專業律師。 該內容由 張勝云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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