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刑事案件中,涉及到附帶民事賠償的,可以在刑事審判的同時進行民事賠償的審理。如果判決書中已經明確了民事賠償的金額或方法,則無需再次起訴。但如果判決書中沒有明確或者所判決的賠償遠低于實際損失,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申請索賠。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刑事判決書對賠償事項不作處理或當事人對賠償事項有異議的,可提起民事訴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耗費巨額訴訟費用,對當事人財產權利的保護不相稱的,可以中止訴訟,轉向其他途徑解決民事糾紛。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權利人可以就其名譽權、榮譽權、人身權等侵權行為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
依法確定財產損失賠償數額時,可以綜合考慮受害人財產損失、從業人員因救援、應急處理等產生的合理費用以及適當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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