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不讓進小區是否合法需要視情況而定。在現階段,并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支持物業公司、居委會以及村委會擅自升級防控措施,剝奪所有人員應有的基本權利。在特定的疫情情況下,為了保護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各地出臺相應的政策以防止疫情的擴散,對此我們應予尊重并積極配合,但是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方法。
【法律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有權作出該小區封閉管理的決定。此時行政機關做出小區封閉管理決定并不構成對公民行動自由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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