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于犯罪的外國人不是都適用驅逐出境,而是根據其犯罪的性質。情節及犯罪分子本人的情況,結合國際間的關系和斗爭形勢的需要等,可以適用驅逐出境,也可以不適用驅逐出境以獨立適用驅逐出境,也可以附加驅逐出境。如某外國人在我國犯盜竊罪,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也可單獨判處有期徒刑。某外國人在我國犯間諜罪,可以在判處有期徒刑的同時,附加適用驅逐出境,也可以不附加驅逐出境。對于判處主刑,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的,一般應在主刑執行完畢后,執行驅逐出境。是否判處犯罪的外國人驅逐出境,是獨立適用還是附加適用,由人民法院根據維護我們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需要來決定。這一內容體現了我國的主權原則。我國是獨立自主的主權國家,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犯了罪,除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一律適用我國刑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五條 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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