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死緩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后可以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犯罪分子一人犯數罪的,實行數罪并罰的有期徒刑可以超過15年,但不能超過20年。由于有期徒刑的幅度很大,如果不在法定刑中進一步對有期徒刑的刑度做出規定,就會導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出現量刑不均衡的現象,因此,刑法分則對有期徒刑的刑度作了規定。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1年以下、2年以下、3年以下、5年以下、1年以上7年以下、2年以上5年以下、2年以上7年以下、3年以上7年以下、3年以上10年以下、5年以上10年以下、7年以上10年以下、5年以上、7年以上、10年以上、15年。于是,有期徒刑形成了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共7個格。
一、有期徒刑是怎樣執行的
(一)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這里所說的“監獄”,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的場所,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捌渌麍绦袌鏊?,是指根據監獄法的規定,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三)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刑法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即從犯罪分子實際執行有期徒刑開始計算。對于雖已作出有期徒刑判決,但犯罪分子尚未交付公安機關執行的,還不能算判決執行之日,不能開始計算刑期。同時規定,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判決執行之前犯罪分子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剝奪人身自由措施的,應當羈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以上就是我們關于有期徒刑怎樣執行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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