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 是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對被拘留或 逮捕 的 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 羈押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留置室不是專門的羈押場所,它可以是派出所的一個屋子,也可以是刑警隊的一個屋子,是隨意的一個屋子,也就是偵查、盤問階段完全由偵查人員自行來控制。偵查中的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后到偵查終結的期限,根據 刑事訴訟法 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偵查中的羈押期限可以分為一般羈押期限、特殊羈押期限和重新計算的羈押期限三種。 羈押的意義,在于防止人犯或犯罪嫌疑分子逃跑、自殺、串供、毀滅 證據 或繼續進行犯罪活動,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我國刑事訴訟 法規 定,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于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 公訴 案件,應當在管理后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能超過1個半月。第 二審 人民法院對管理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 看守所條例 》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 刑事拘留 的人犯的機關。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