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是要給補償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章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薪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薪資的經濟補償。月薪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薪資。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薪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薪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薪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薪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薪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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