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景區內游玩,景區作為安全管理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景區應盡到道路平整,安全設施齊備,安全提示到位的義務,如果景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景區就應對游客的摔傷承擔賠償責任。
因第三人行為造成游客摔傷的,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承擔賠償責任,景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如果游客不聽從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游活動,導致旅游過程中出現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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