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景區受傷的索賠辦法是,如果景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當事人能向其索賠;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該傷害的,景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當事人可向第三人索賠,也可要求景區的經營者、管理者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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