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協議書是不是無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三)勞動合同期限”;第35條的規定:“勞資雙方協商一致對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可以變更”。由此可知,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是其重要內容,當然可以協議變更,在沒有任何法律規定該種情形屬于無效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該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協議有效。如果有證據證明該協議存在著欺詐、脅迫等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那么就另當別論了。
那么在認定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效力時需要考慮什么情形呢?鄭律師認為,可以從如下情形予以考慮:第一,假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協商延長一次勞動合同期限后,再次續訂了勞動合同,此時雙方協商延長勞動合同的協議可以認定為有效。但是用人單位通過多次與勞動者簽訂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協議,那么該協議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第二,假如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協議發生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那么該協議有可能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應當認定為有效。
試用期限可以單方面延長嗎
試用期期限不是絕對不能延長,而是不能單方延長,用人單位單方的決定、通知或通過規章制度等形式決定延長的應當無效。只有經雙方協商一致且期限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的延長試用期才合法。約定的試用期內不行使合同解除權的。
勞動合同的條款能夠變更嗎
勞動合同的變更通常在三種情況下進行,第一種情況是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行政法規發生變化時,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相應變更。如最低工資的調整。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第三種情況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據《勞動法》有關規定,經協商達成協議后的變更。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必須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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