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意識消失;
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不能工作;
d.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c.明顯職業受限;
d.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職業種類受限;
d.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c.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社會交往貧乏。
e.不能勝任原工作;
f.社會交往狹窄。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各種活動降低;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遠距離流動受限;
c.斷續工作;
d.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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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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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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